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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学生欺凌那些事儿,检察官一次为你讲明白
时间:2024-04-02  作者:吴爱晶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断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学生被欺凌不敢报告怎么办?学生欺凌的成因有哪些?如何从根源上防治学生欺凌?3月30日晚,由东阳市委宣传部、市关工委、市教育局主办的“阅东阳 润童心”系列活动之第九期“成长加油站”在东阳书城三楼举行,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倪春霄受邀作“加强自我保护 远离校园欺凌”主题讲座,来自全市各中小学50余名学生和家长参加活动。

清醒认知,这些都是学生欺凌行为

“打、骂、吓、传、毁……这些都是欺凌行为。”讲座伊始,检察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检察办案实际,为在场学生和家长讲解学生欺凌的定义、主要行为和可能涉嫌的犯罪。

“辱骂他人只是小事吗?”“打群架就是聚众斗殴吗?”讲解过程中,检察官结合ppt、微视频等新媒体表现形式,全程“零距离”与在场学生互动交流,极大调动了孩子们参与思考和应答的积极性。

在一问一答中,检察官清晰而又简洁地向大家阐明学生欺凌的具体行为:“打”,指打架、斗殴,对身体进行伤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学生欺凌的主要犯罪类型;“骂”,指辱骂、中伤、讽刺、贬抑受害者,公然辱骂他人或者造谣损坏他人人格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吓”,指恐吓、威胁、逼迫受害者做其不愿做的事情,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传”,指传播谣言,人身攻击,除了群体之间的传播,还要特别警惕网络传播;“毁”,指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除了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除了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往往还存在看热闹不嫌事大,甚至煽风点火的人……”随后,检察官对学生欺凌常见的几类人群进行梳理归类和展开分析。

学生欺凌中,除了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还有协助者,作为欺凌者的跟随者和帮凶,积极地参与欺凌;煽动者,本身不参与欺凌行为,但是对欺凌行为具有公开支持行为,如嘲笑、关注、起哄、呼喊加油等;逃避者,由于不想惹火烧身,看见欺凌事件就回避,属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者;保护者,本身认为欺凌行为是错误的,并认为受欺凌者应该得到帮助,实际采取了帮助或者尝试帮助受欺凌者的行为的人。

“如果是你,你会当哪个角色?”“不使用暴力,我们应该寻找哪些情绪发泄的正常出口?……在检察官的声声叩问中,在场的孩子们踊跃举手发言,争相表达内心真实想法,“我想当保护者”“我可能会逃避”“可以通过运动的方式宣泄情绪……”

“不要成为冷漠的旁观者,因为下一个受欺负的可能就是你自己……”“面对欺凌行为,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勇敢一点,也许你不经意的举动能将被欺凌者从深渊中拉出……”对学生欺凌行为中的各个角色进行分析后,检察官语重心长地教育孩子们,对欺凌行为不能冷眼旁观,要坚决说“不”。

当天的讲座还吸引了许多家长前来听讲,“我特别想跟家长们说一句,当孩子遇到学生欺凌的时候,你们的正面回应、鼓励支持和积极作为特别重要!”检察官特别为家长朋友们延伸讲解了如何应对孩子被欺凌的情况,并与部分家长展开互动交流。

如果被欺凌了,该怎么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当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合电影《第二十条》等时下热点和学生、家长关切的内容,检察官着重对如何应对学生欺凌行为进行了讲解。

“如果你是被欺凌者,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检察官介绍,学生欺凌发生的场所较为偏僻,时间段一般为午休、放学时,所以在这些场所和时间段,同学们应尽量结伴而行,走人多的大道。 “其次是要及时沟通报告”,检察官指出,事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必要时打110报警。“避无可避时,可予以反击。”如果遇到欺凌无法躲避,该怎么办?此时,出手还击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且受到法律保护。

“学生欺凌不只是打打闹闹,更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最后,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也将加大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履职,防止学生欺凌从“小错”变成“大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绿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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