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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与民法典 | 村委会能以家庭人口减少为由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吗?
时间:2021-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故事】

20193,小明一家三口人按人均2亩的标准向村委会承包了6亩耕地,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为30年。次年9,小明儿子因考上大学,其户口也随之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到了外地。这时,村委会干部以小明儿子户口不在村里为由,要求收回小明儿子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村委会有权力这么做吗?

 

法律分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保持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以农户这个整体而不是家庭成员个体为单位。当农户中出现家庭成员死亡或户口外迁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单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也无权在承包期内对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扣减。

本案中,小明的儿子考入大学后仅其一人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在校读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主要靠其家庭的收入(包括承包地的经营收入)予以保障,且在法律上小明儿子作为小明的家庭成员并未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就有资格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

村委会要求收回小明家承包地份额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村委会无权以家庭人口减少为由收回或扣减承包人所承包的耕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有话说】农村土地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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