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小明被调到外地工作,一时间为租不到房子犯了愁,后找到了某公寓楼房东王某。王某说他有合适的房子,并且条件都不错。小明匆匆看完房后,立马就与王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后来物业检修时发现该房子电线质量不符合国标,同时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时可能引发火灾,另外房子的供暖设施也存在问题。
于是小明向房东要求撤销租赁合同,但王某认为小明当初亲自看过房子,没指出问题,合同有效。那么,这份租赁合同能撤销吗?
法律分析:
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对称,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被赋予撤销权,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51条延续了《民法总则》(已失效)中对显失公平的规定。其中所谓的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品的需求极为迫切等。而所谓缺少判断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缺少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
本案中,小明急于租房,存在一定的危困状态。同时,房子的电路情况不是一般人可以判断的,尤其本案中的问题是电线的质量不符合国标,更非一般人可以在看房时凭肉眼就能判断检测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小明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王某利用小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天然劣势,将存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小明,构成了显失公平,小明可以主张撤销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编有话说: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其中可撤销又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等情形。《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在签署协议时,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等原则,既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也不可非法侵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