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小明开了一家饭店,这天来了一位客人在吃饱喝足后没付账就打算溜走,被小明一把抓住。这客人实话交待说没钱付账,于是小明不让他离开并马上报警。这客人就嚷嚷这是非法拘禁,要起诉饭店和小明赔偿他的“自由损失费”。小明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法律分析:
小明采取的是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者自由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的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是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的保护;(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自助行为,在权益得到保障后,即应立即解除相应行为。如果仍需要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行为人如果对侵权人采取自助行为措施不适当,造成侵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本案中,客人用餐后不付钱,小明不让其离开,之后马上求助警察,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合理措施,无须赔偿。如果本案发生小明将客人约束多时或者多日、甚至将客人打伤的情况,将被法律评价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对他人损害,则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有话说:有消费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最普遍的生活常识,也是最基本的民事行为要求。《民法典》对自助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自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让一些“爱贪小便宜”之人无法律空隙可钻。在此提倡,商家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守法消费,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