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小明经营的某培训机构因发展需要向老王借款,老王提出借款可以,但得有个学校提供担保。于是小明找到一家民办学校育才中学,并承诺给其免费搭建网络学习平台,育才中学同意给小明的培训机构提供担保。那么,该民办学校能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呢?
法律分析:
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大多是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如果作为保证人而最终履行保证责任,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判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能否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以其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要件,对此应综合审查其登记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
以民办学校为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果民办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以公益为目的,其就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如果民办学校具有营利性质,则其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所以,本案中,育才学校能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其是否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因不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小编有话说: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以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