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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与民法典 | 学生在校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1-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故事

小明在校上学期间,在黑暗的过道中跑动时与迎面跑来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头部受伤,花掉2万多元的医药费。李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赔偿孩子的医药费。那么,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

小明和李某均系在校学生,事故发生时二人均系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之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采取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措施,且未在校园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夜间照明设施,上述情形是导致小明和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学校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其在跑动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黑暗处没有充分尽到避让和自我保护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小明和李某过错程度相当,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编有话说:

学校(教育机构)作为公众场所,校内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校方在做好基础设施保障的同时,更应该做好安全教育与引导管理工作,避免校园不良事件发生。《民法典》这一规定给学校(教育机构)套上了“紧箍咒”,明确了校园安全责任,更好地保障了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当然,作为学生,既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也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学会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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