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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与民法典 | “砍头息”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1-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故事

小明向小张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年息和期限,并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千元。小明和小张签了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小明拿到手的实际金额为9.9万元。后小明无法按期还款,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归还10万元借款本息。小张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分析:

借贷关系中,在提供借款前,借款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贷款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贷款人预先扣留利息,而只提供部分借款的情形,俗称“砍头息”。

根据《民法典》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小明有权按照9.9万元偿还本金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小张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砍头息是无效的。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以“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收取利息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是“砍头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如金融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收取了所谓的服务费、中介费,此类情况也容易被认定为“砍头息”,债务人有权要求在偿还时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本金。当然,若贷款人或中介机构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则借款人无权主张减免。

另外,“砍头息”还是部分不法分子“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如借款人借10万元,但贷款人只提供5万元,剩余5万元以“砍头息”的名义扣除。“套路贷”的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小编有话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砍头息”是完全不合法的。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砍头息的时候,法院往往会按照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利息。当然,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借款人应当积极准备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自己被“砍头息”的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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