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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时间:2018-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范围

1.以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申请。

2.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决定的复查申请。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

4、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的赔偿监督申请。

二、赔偿请求人的法定范围

有权要求赔偿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应提供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两份。请求复查(复议)的,应提供复查(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包括受害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日期)。

2.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一份。

3.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赔偿请求人非案件当事人的,须提交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温馨提示

1.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两年)提出赔偿请求,否则不予赔偿。

2.本院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无需征税。

3.赔偿请求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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