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职责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具体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刑事检察:即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等。
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十大业务”: 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