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这片覆盖地球表面超70%的水体,其无垠蔚蓝下,承载着生命的无数印记与我们的无限遐思。海洋与我们休戚与共,守护海洋生态、促进和谐共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然而现如今,非法倾废、过度捕捞、滥采资源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严重危及海洋生态与物种生存。
【简要案情】
2013年开始,行为人于某、赵某在明知砗磲、珊瑚、玳瑁等属国家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快递”方式收购、出售上述珍稀动物制品。案发后,其店内仍藏有各类珍稀动物制品2000余件,查实销售各类珍稀动物制品30余件,涉案价值达100余万元。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两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锒铛入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砗磲、玳瑁等海洋动物因其稀缺性、观赏性,自古以来便被添附上“吉祥长寿”“趋吉避凶”等美好寓意。愿景虽美,但请勿杀害。每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存在价值与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不论买卖其本身或是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守护海洋生态环境,仍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抵制濒危海洋动物制品,让每寸蔚蓝都散发生命的光辉,让每种生灵都涌动不息的生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