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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猎野味,不仅判刑还要赔偿生态损失!
时间:2024-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良好的自然生态资源是山区乡镇的发展优势,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任重而道远。”“非法狩猎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议论纷纷。

7月17日下午,由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楼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11人非法狩猎案在东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来自东阳市各镇乡街道的40余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人楼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购买气枪配件,自行组装成气枪2支。被告人蒋某某于十余年前从他人处购得气枪1把,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在东阳市内使用气枪非法狩猎。202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在东阳市巍山镇、佐村镇、虎鹿镇等地多次使用气枪狩猎。

2022年下半年开始,王某某、黄某某等9人陆续加入狩猎队伍,并组成名为“一起扛过枪、一起上过山”的微信群,每次2到5人相约组团驾车到山林野外,利用气步枪非法狩猎。狩猎过程中,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主要负责携带枪支和热成像仪等工具,利用热成像仪寻找猎物并用气枪进行射击,其余人员负责驾车、搜寻和拾取猎物,后一起食用。

2023年12月,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楼某某等人共计猎获野鸽子、野鸡等100只以上、野兔20只以上、黄麂4只以上、野鸭3只以上公安机关还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块、角等物。经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上述肉块、角等物中有华南兔、环颈雉、凤头麦鸡、珠颈斑鸠、小麂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本案中被猎捕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100元。此外,经鉴定,涉案3支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等7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告人楼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东阳市检察院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1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捕野生动物,危害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5100元。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现在很后悔。”“我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希望司法机关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庭审现场,被告人楼某某、吴某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楼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吴某某、蒋某某等6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6人均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今年的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人与自然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知法、懂法、守法,坚决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拒绝参加一切与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等有关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东阳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一、禁猎期、禁猎区

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

二、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野猪夹)、地枪(地弓)、气枪、土枪、排铳、吊杠、网具、弓弩、弹弓等,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挖洞)、捡蛋、电击或者电子(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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