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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非小事,勿让“帮忙”变“帮凶”
时间:2025-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常言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不分是非对错,盲目“帮忙”,却可能换来牢狱之灾。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20年4月,吸毒人员方某苦于没有购毒渠道,找到“好友”姚某帮忙购买毒品。姚某“热心”相助,购买毒品后与方某共同吸食。今年2月,姚某被抓获归案,他对帮助方某购买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面对检察机关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姚某直呼冤枉,“检察官,我就是帮朋友个忙,自己一分钱没赚,怎么就成了毒贩子?”

那么,为何“帮忙”会变成犯罪呢?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上的“毒品代购”定义十分严格,必须是吸毒者与卖家联系好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代购毒品行为中牟利,一律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此外,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方某没有明确购毒渠道,也未指定卖家,是姚某主动帮助寻找毒源并完成了交易。这种情况下,姚某的行为实质是向上家购买毒品后贩卖给下家,已成为独立的毒品流通环节,其对部分毒品的吸食即属于变相加价,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在检察官释法说理后,姚某懊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今年5月7日,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每一次毒品的流转都是在助长毒害的蔓延,帮人购买毒品绝不是“举手之劳”,而是可能落入犯罪深渊的危险之举,切莫因一时义气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高压线。

今年的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全社会必须共同捍卫的生命底线。让我们珍爱健康、远离毒品,拒绝为毒品流通提供任何便利,拒绝让“帮忙”成为“帮凶”!

【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明确: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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